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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里的如实告知:别让隐瞒吃掉你的补偿权益

摘要:本文结合征地拆迁领域的一线实务案例,解析“如实告知”在整个征收程序中的双向义务属性,梳理被征收人常见的认知误区与实操注意要点,帮助当事人规避因信息不对称、刻意隐瞒事实带来的权利损失,依法主张符合法定标准的补偿权益。

关键词:如实告知、征地拆迁、行政补偿、维权证据

别把“如实告知”当无关流程:它贯穿你整个维权的全环节

上周接的咨询里,有个浙江的开冷藏厂的老板,厂房被强拆快两年了,找了三拨律师都没把赔偿款要回来。问起原因才知道,他第一次找律师的时候,只说自己的厂房是2006年靠镇里招商引资进来的,“所有手续都齐全”,等打到再审阶段,对方拿出证据说他有两亩地的建设规划手续根本没办下来,他才松口承认,当时因为政策变动,这部分手续一直没补完。

说真的,这种因为没有如实告知,把本来能赢的案子拖到举步维艰的情况,我们见得太多了。很多人对“如实告知”的认知还停留在签保险合同的场景里,觉得这是跟自己没关系的套话。错了。在征地拆迁的整个流程里,“如实告知”是双向的——既要求被征收人在面对调查登记的时候,如实申报自己的房屋、土地、财产状况,也要求征收方在整个征收推进过程中,如实告知被征收人项目的审批信息、补偿标准、程序权利,更要求当事人在委托专业法律服务的时候,把所有与案件相关的事实,哪怕是自己觉得“不光彩”、“会影响案件结果”的内容,都毫无保留地讲清楚。

所有因为刻意隐瞒、刻意回避带来的程序被动,最后都会变成你拿补偿路上的拦路虎。我们之前代理的浙江温岭某冷藏公司的案子,一开始镇政府强拆的时候,连个正式的强拆决定都没给当事人,就口头说“这是违建必须拆”,既没有如实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也没有告知他的厂房是招商引资项目、部分手续不全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的事实,最后算赔偿的时候,500万的实际损失,只愿意赔29.4万。要是当事人在一开始就抓住征收方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程序漏洞,也不至于走了那么多弯路。

从全国范围的征收案件情况来看,因为“如实告知”环节出问题的纠纷,占了所有征地拆迁案件的近四成。要么是被征收人刻意瞒报自己的房屋面积、财产状况,等征收方拿出航拍证据的时候,直接被认定成违建;要么是征收方刻意隐瞒项目的审批信息、补偿的真实标准,把征收公告贴在没人去的墙角,字小到要凑到跟前去看,等被征收人发现的时候,已经过了法定的复议、诉讼期限;还有的当事人找律师的时候专挑有利的事实说,等开庭了对方拿出不利证据,才临时跟律师交底,把整个案件的节奏全打乱。

别不信。

我们去年碰到个山东的当事人,家里宅基地上盖了三层楼,调查登记的时候只报了两层,觉得第三层是2018年加的,没有证,报了肯定不给补偿。等评估报告出来,他发现评估机构按航拍图算的三层面积,还暗喜自己“赚了”,结果签补偿协议的时候,征收方直接把第三层的面积全扣了,说他瞒报违反了调查阶段的如实告知义务,这部分直接按违建算,连建筑成本都没给。前后差了快两百万的补偿。

踩过的坑都在这:关于如实告知的3个常见认知误区

第一个误区,总觉得“我瞒一点,就能多拿一点补偿”。很多人抱着侥幸心理,觉得自己多盖的房、多种的树、多买的设备,只要不说,征收方就不知道,等拿到补偿了就算赚了。真的想多了。现在的征收项目,从2000年到现在每一年的航拍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卫星云图,都存在自然资源部门的系统里,你家的房子哪年盖的,哪年加的层,院里种了多少树,系统里一调就出来。你瞒的那点信息,在对方的证据库里根本藏不住。所有试图靠隐瞒信息套取补偿的操作,本质上都是在给对方递你自己的违约证据。

有个种樱桃的农户,调查登记的时候,征收方问他地里有多少树,他说“几百棵吧”,既没数具体的数量,也没说每棵树的树龄、品种,就随便填了个数字。等补偿下来的时候,征收方按最普通的野生樱桃树算的,每棵补20块钱,他实际种的都是盛果期的美早樱桃,每棵的年收益就有200块,最后算下来差了快30万。他去找征收方理论,对方说他当时没有如实告知树的品种和树龄,登记表上签了字的,没法改。你说这亏不亏?

第二个误区,觉得“征收方说什么就是什么,我不用主动告知我的情况”。很多人觉得,我只要等着收钱就行,我家的装修花了多少钱,厂里的设备值多少钱,这些我不说,对方就会主动算进去。错。我们之前代理的如皋某冷拉场的案子,当时当事人的厂里堆了300多吨原材料,还有成套的生产设备,强拆的时候征收方根本没提这些的补偿,就说“你的厂房是违建,拆了就拆了”。如果当事人一开始在调查阶段,没有把这些财产情况如实登记在案,等东西都被拉走卖了,你拿什么证据证明你有这些财产?空口无凭啊。如实告知从来不是单方面的义务,是你固定自己财产权利的第一步——你把自己的财产情况白纸黑字写在调查登记表上,签了字,拍了照留了底,这个东西就是以后你要赔偿的核心证据,你不写,等东西没了,你连主张的依据都没有。

第三个误区,觉得“跟律师说假话没关系,反正律师是帮我的,说什么都能赢”。这个真的是最让人头疼的。有个当事人找律师的时候,说自己的房子是2008年之前建的,没有证,律师就按照2008年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前的房屋的补偿标准帮他准备材料,结果第一次开庭的时候,对方拿出2012年的航拍图,说他的房子是2011年建的,他才跟律师说实话,是怕律师觉得他的案子不好打,就把建房时间往前说了三年。这时候怎么办?已经开过一次庭了,证据都交了,你再改陈述,法官对你的信任度直接打折扣,对方律师更是抓着这个点说你不诚信,整个案子的节奏全乱了。

不过话说回来,律师的工作是在你给的事实基础上找最优的维权路径,不是帮你造假。你早说事实,律师就能提前准备对应的证据——比如找当时的村委会证明,找招商引资的协议,找你历年的纳税记录,把那些你觉得“不好的”事实,变成对你有利的情节。就像之前那个浙江的冷藏厂老板,一开始跟律师说自己的手续全,打了好几年都没赢,后来找到我们的团队,他才说实话,说有部分手续因为政策变动没办下来,我们顺着这个点,找了当时镇政府的招商引资文件,找了他十几年的纳税记录,最后省检察院抗诉,把案子翻过来了。你想想,要是他一开始就把这个事实说清楚,何苦花两三年的时间走弯路?

怎么做才是真的“如实告知”:把权利攥在自己手里的实操步骤

第一步,面对征收方的调查登记,所有跟你房屋、土地、财产相关的事实,都要如实申报,但是要留痕。很多人怕自己如实说了没证的部分,就拿不到补偿,其实根本不是。你家的房子有部分是2010年加建的,没有证,你就如实写在登记表上,备注“该部分房屋因当时村里统一建房未单独办证,有村委会的证明”,不要瞒。因为如果你瞒了,以后被查出来,那就是你违反了调查的如实告知义务,这部分的补偿可能直接没了;但你如实说了,哪怕这部分最后不能按合法房屋算,至少你能主张建筑成本的补偿,这两码事。如实告知不是让你把所有权利都交出去,是让你把所有事实都摊在台面上,不因为隐瞒丧失主张权利的资格。

第二步,面对征收方的告知义务,你要主动要,不要等对方贴公告。很多征收方的告知义务是履行了,但是贴的地方你根本看不到——比如贴在镇政府的大门口,离你家10公里,你根本不会专门跑过去看。这时候你要主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什么?要征收项目的正式批复文件,要补偿安置方案的全文,要你的房屋对应的评估机构的选任文件,要征收决定的正式文本,要你享有听证权利的告知材料。这些东西,征收方是有义务如实告知你的,你不主动要,对方就觉得你不需要,等你过了复议期限,再想提异议,就晚了。之前有个当事人,申请公开自己家所在区域的征地批复,镇政府说“这个批复在区里,我们没有”,结果我们帮他复议的时候,发现镇政府其实早就拿到了这个批复,只是故意不给他看,最后复议机关确认镇政府的信息公开答复违法,责令他限期如实公开。

第三步,委托律师的时候,要把所有的事实,哪怕是你觉得“不好的”、“可能影响案子的”事实,全都说给律师听。不要藏着掖着,不要抱着“我不说,律师不知道,就能帮我赢”的心态。你要知道,律师见的案子比你多得多,那些你觉得“天塌下来一样的”事实,可能在律师眼里就是很常见的历史遗留问题,有成熟的应对方法。比如你的房屋确实有部分没有证,你的营业执照确实过期了,你的厂房确实有部分手续不全,这些你早说,律师就能提前帮你准备证据,把这些不利的情节转化成维权的抓手。

很多人觉得维权就是自己跟征收方谈,自己去申请信息公开,其实真的没那么简单。关于如实告知的边界,哪些事实你必须申报,哪些信息你有权利索要,哪些程序上的瑕疵是因为征收方没有履行告知义务造成的,这些都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不是靠你自己猜的。专业的行政法律师能帮你把好这一关,既不会让你因为刻意隐瞒丢了补偿,也不会让你因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征收方的程序套路绕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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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很多人把维权当成一场需要藏好底牌的博弈,总觉得多说一句、多交一点实底,就会在博弈里输半子。但事实上,所有的权利主张,本质上都建立在真实的事实基础上。你对自己的财产情况如实登记,对律师的询问如实陈述,对征收方的程序权利主动索要,整个过程没有套路,没有隐瞒,你的权益才真的能落袋为安。

作者|dananjin

排版|dananjin

审核|满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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